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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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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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3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结合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的专、兼职科研人员。

第三条 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水平学科的重要前提,是提升我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原则

(一)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要坚持做到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院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

2.有利于调整、拓宽、充实学科研究方向;

3.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

4.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培养院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

门人才;

5.有利于保证学科带头人的年轻化和新老交替,要与院人才队伍建

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三)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加强与高等学校的合作,鼓励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与高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相互兼职或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每年有半年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近五年来公开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篇(部),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部);博士生导师不少于5篇(部),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部);

(三)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保证研究生指导小组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需有一支能协助本人开展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的研究生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3名以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本专业(学科)人员组成,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须由1名以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本专业(学科)人员组成;

(五)新选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求男不大于55岁,女不大于50岁;

(六)研究生指导教师分别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受聘担任研究员3年以上,有完整培养过两届硕士研究生或完整协导1届博士研究生的经历;45岁以下人员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具有博士学位,45岁以上人员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具有硕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3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完整协导1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2)受聘担任研究员1年以上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程序

第七条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选,2/3以上的委员赞成通过后方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院士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可直接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或直接申报)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进行全面评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议还要听取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的二名以上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讨论、评议结果做出决议,2/3以上委员赞成,申请者方可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与岗位培训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岗位管理

(一)严格控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数,院根据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数,岗位数最多不能超过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的1.2倍。

(二)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退休制,研究生指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般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安排好所带的未毕业研究生的后期指导工作,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

(三)加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责任履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已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连续三年未招收研究生,需按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重新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其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培训。培训由院人力资源部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组织。

第五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培养研究生;

(二)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三)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会议,阅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了解相关政策;

(四)参与所在学位授权专业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经选聘上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可享受以下各项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每指导1名学生,可领取不少于2400元的指导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每指导1名学生,可领取不少于1600元的指导费;

(二)导师书报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书报费不低于600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书报费不低于480元;

(三)研究生协助指导教师指导费用和书报费标准应低于研究生导师的相关费用的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以上三项费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二)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第一位,将研究生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全过程,引导研究生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三)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院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及时为所指导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五)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切实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具体要求为:

1、参与制定本学科与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效果。

2、指导研究生选课,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和进行科学研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做好开题报告的审定、中期考核及筛选工作。认真修改和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根据论文质量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3、对品行不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学习成绩不合格等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院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奖励政策。院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被评选为优秀毕业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可以被评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院对违纪违法、违反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暂停招生或解聘的处分,其指导的研究生必须转给其他导师。

第七章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

第十五条关于院外人员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聘请外单位人员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占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数;

(二)聘请外单位人员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其任职资格和审批程序与院内导师相同,但需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每个研究方向聘请的外单位人员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超过本方向每年招生人数的1/3。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6日起生效,原《机械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细则解释权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