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与高校联合培养
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机械总院科研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械总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与高校国家计划内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国家计划外因项目合作或实习等需要委托机械总院及各二级单位培养的高校博、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管理。国家计划内联合培养研究生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直接管理,联合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由双方共同制订,学籍由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与联合培养高校进行双重管理,学位由联合培养高校单独授予;国家计划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由高校和承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需在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备案。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需与机械总院和联合培养高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及知识产权归属。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机械总院学习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机械总院及所在培养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基础课程学习由联合培养高校负责,科研工作、考核、助研补贴、住宿等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国家计划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六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出具书面延期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可延期毕业,延期年限不能超过两年。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相结合,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机械总院所有,与联合培养高校共同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使用联合培养单位获得的数据、材料、资料和观点等,均应向双方单位进行说明,经双方导师(合作导师)书面同意后方可采用。
发表含有联合培养单位获得的数据、材料、资料和观点等学术论文时,作者署名、名序和署名单位标注,均应符合双方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或国际惯例;投稿前需经得双方导师书面同意后方可投稿。署名单位应同时包括机械总院和联合培养高校,按第一、二导师排序
第八条 根据研究生工作量及业绩情况,培养单位或指导教师可从科研经费中为研究生提供研究助理津贴,标准参照机械总院正式在读研究生标准。
第九条 国家计划内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费收取标准按机械总院与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由联合培养高校负责,其他奖学金按机械总院研究生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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