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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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1-20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完善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械总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采用“双盲评审”方式。即评审时,将评阅人姓名对论文作者及其导师进行隐匿,并且将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进行隐匿。   

    第二条  凡申请机械总院工学博士、工学硕士学位人员均需进行盲评。学位申请者答辩前必须通过盲评,否则答辩无效。

第三条  盲评工作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其中,博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第四条  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于每年6月召开。学位申请者应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办理论文盲评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学位论文盲评和增评。

第五条  盲评论文由研究生院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相关学校或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硕士学位匿名评阅人为二人,博士学位匿名评阅人为五人。

第六条  盲评提交论文应为正式定稿的纸质版或电子版论文。经保密认定后的涉密论文只能提交纸质版,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内部评阅。 

第七条  盲评评阅结果分为A、B、C、D四档。其中,A代表论文已经达到所申请的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进行答辩;B代表基本达到要求,同意对论文作适当修改后进行答辩;C代表勉强达到要求,需对论文作较大修改,待重审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D代表没有达到要求,不能进行答辩。

第八条  盲评评阅结果处理:

1、如果评阅意见出现“适当修改后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则申请者应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及书面回复意见交至所在的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指定1~2名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修改后的论文符合要求,则可批准组织论文答辩。

2、如果评阅意见出现“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则按如下办法处理:

(1)评阅意见仅有1份“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需修改论文后重新评阅”: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原评阅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组织答辩。复评仍不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答辩。

(2)评阅意见出现1份“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或有2份“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需修改论文后重新评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答辩。

(3)如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为: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须组织相关专业3人及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将论文送交另外专家评阅。

第九条  研究生盲评论文专家评阅费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或指导教师承担,费用按规定要求收取。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工作部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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