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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3-11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科学合理、富有激励性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机制,吸引更多优秀年轻博士研究生来机械总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促进创新人才成长和创新成果产出,根据国家和机械总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拨发的博士后基金、机械总院技术发展基金、培养单位创新激励经费以及合作导师自筹经费等部分组成,由机械总院负责统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机械总院各单位招收培养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良好思想品德、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所研究课题应是合作导师承担的国家、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具前瞻性和创新性,预期成果有重要科学意义或较高应用价值。

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确需延长在站时间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在站期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科研资助和生活资助制度。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科研资助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合作导师从其承担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支出,

除此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博士后资助基金以及机械总院技术发展基金作为特别科研资助,申报条件及方式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院技术发展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机械总院技术发展基金统筹成立博士后项目资助基金,每个博士后项目资助资金不低于20万,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流动工作站管理费、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成果发表、工作报告制作及评审、出站答辩等。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资助分为日常生活资助和科研绩效资助,按进站前身份、在站工作时间、出站成果产出等,实行以工作绩效为主导的分类资助。

第七条  生活资助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统筹发放,从博士后项目中列支,所占工资总额由机械总院按工资总额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等相关规定单列划拨。

第八条  日常生活资助标准不低于本单位同等学历科研人员平均工资,其中,进站前身份为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各单位设定的日常生活资助足额标准发放;其他在职人员身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日常生活资助按其已收入工资情况补足日常生活资助标准发放。

第九条  科研绩效资助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单位及合作导师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在高于机械总院博士后出站要求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后三个月内以《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形式约定。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各设站或培养单位、合作导师应结合科研工作实际情况,以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形式约定资助类别、工作年限和相应的出站成果要求。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各培养单位、合作导师应按照《机械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科研工作计划及《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出站考核,考核合格按规定发放科研绩效资助,拒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科研绩效资助,并作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有违反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机械总院及培养单位规章制度、私自出国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0天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全部资助,并予以退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培养单位及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办理退站,事发当月起停发日常生活资助。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因主观原因提出退站的,须全额退回资助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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